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
来源:交通运输协会发布日期:2014-06-05

   第一条  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行业管理,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,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惠城区、仲恺高新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、站点和时间营运,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。

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,应当遵守本规则。

第三条  乘客应文明礼貌,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,共同维护乘车秩序。

乘客应主动给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,并让其优先上、下车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司乘人员应文明用语,礼貌待客,做好行车安全提示,及时报清线路、站点。严禁车辆到达站点不停车及未到达站点停车上落客。

第五条  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;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,不准自行开、关车门;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织针织品、躺卧、踩踏座位和蹦跳、撑伞,打闹、斗殴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。

乘客不得与驾驶员闲谈,不得妨碍驾驶员的正常操作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车辆在运行途中和未到达站点前乘客不得强行要求上、下车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,语言举止文明,禁止在公共汽车内进行销售商品、赌博、乞讨、散发广告传单等活动。不得赤膊乘车,不得在车上抽烟、随便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,不得将双脚伸放在前排座位上,或抬高放在前排座位的椅背上。

    第八条  乘客应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、后门下车,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、关时,禁止上落。车辆抵达终点站后,乘客须全部离车,需回乘的,应按规定重新购票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醉酒者、行动不便者和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,须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乘车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使用城市公共交通IC卡(以下简称IC卡),特定人群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凭证,车票保存至下车,以便司乘人员、稽查人员查验。无人售票车不设找赎,乘客应自备零钱。

    禁止使用假币、不能流通的残币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身高1.2米(含1.2米)以上的儿童乘客必须购票。每1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足1.2米的儿童乘车,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乘客有配合司乘人员、稽查人员查验车票或乘车凭证的义务,不得拒绝和刁难。查验乘车凭证时,发现无有效乘车凭证的按该线路全程票价补票,拒绝验票的,按无票处理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  车辆行驶中途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的,司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,乘客应当配合司乘人员的安排;公交企业在25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换乘的,应当按照原票价退票。

第十四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乘客可拒绝支付乘客费:

(一)未按规定在车厢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;

(二)司乘人员未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;

(三)持IC卡的乘客在乘坐已安装IC卡机的车辆时,因IC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的。

第十五条  符合条件的惠州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的《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》,可全程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交车;残疾军人凭本人《残疾军人证》,离休干部凭本人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》或《离休干部荣誉证》,盲人或下肢残疾人凭本人《残疾证》,现役军人(武装警察)凭本人《军官证》、《警官证》或《士兵证》,重点优抚对象凭本人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》在惠城区、仲恺高新区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。

伪造、涂改、冒用免费乘车凭证或将免费乘车凭证转借他人使用的,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将该证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。

    第十六条   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、体积不超过0.1立方米、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上车。超过以上标准的物品应当购买行李票,行李票票价按携带行李者的同等票值计算。总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.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.7米的物品禁止上车。

乘客携带的物品,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其他乘客通行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  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,严防被盗或损坏。如因乘客自身保管措施不当照成的损失或损害,由乘客自行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 乘客不得携带禽、畜、宠物等有碍他人安全和卫生的鲜活动物上车,盲人携带导盲犬及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。

乘客不得携带用于贩卖的农场品上车。

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、管制刀具、枪械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。

第十九条  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时,应交司乘人员登记保管,并由司乘人员出具收据;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,可凭有效凭证向当班司乘人员询问,认领时须出具有关身份证明、凭证,认领后应出具收条。

第二十条  乘客应爱护车辆,维护车内的安全和服务设施齐全、良好。乘客损坏车辆或相关安全和服务设施的,应照价赔偿。对扰乱乘车秩序,无理取闹,侮辱、殴打、伤害司乘人员的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乘客有检举和投诉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,违反法规行为的权利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各县、区可结合本地实际,参照本规则实施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市政府2006年1月13日发布的《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》(惠府〔2006〕3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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